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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房屋强拆主体不明,可以推定为征收负责机关
李某为山西省XX县XX村村民,在本村居住且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并在自家承包地上发展农业种植业。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02 11:22
一 案情事项
原告
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市人民政府
李某为山西省XX县XX村村民,在本村居住且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并在自家承包地上发展农业种植业。2021年因“县城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需要,李某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项目建设开展至今,原告仍未获得合理补偿。2022年2月15日晚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清表),房屋、青苗、地上附着物全部毁坏。后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市政府驳回。
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 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李某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刘东二位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县政府作为案涉土地所在土地征收主体,应当对于强制拆除(清表)李某房屋(土地)承担法律责任。市政府驳回李某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市政府驳回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重新审理。
三 诉讼致胜
一、撤销XX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XX市政府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 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李某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本案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在案涉地块拥有大棚及附属设施。以此能够证明上述设施是由原告修建的,拆除上述设施,与李某具有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李某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清表房屋土地的行为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案第三人县政府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应当在对李某的土地及时足额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由法定的机关,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拆除。李某将县政府列为被申请人并无不当。
故李某对强制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范围。被告市政府驳回李某对县政府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五 德凯提示
当您的房屋或土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而您不知道是谁拆除的,可以直接推定当地的征收机关作为被告,其应当像本案中一样对征收范围内的强制拆除或强制清表行为负责。
如果您自己无法判定强拆主体,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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