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养殖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周某于2003年开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方式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2月,湛江市执法局向周某作出《责令限拆违法建筑通知书》,将周某的养殖场认定为违建。2015年4月,湛江市城管局将周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
周某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的养殖场系违建,被强拆的养殖场不属于周某的合法财物,周某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湛江市城管局强拆周某养殖场程序违法,但对于周某关于生猪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某不服,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