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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农村翻建房屋遇到征收,不能直接被当作“违建”拆
即使房屋建设时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合理行政的原则,责令及时补办建设规划手续,消除对规划的影响,而非以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直接拆除房屋。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23 14:34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12524号
再审申请人王XX申请再审提出:案涉被拆除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其持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该房屋并非违法建筑,更不宜在司法裁判中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使房屋建设时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合理行政的原则,责令及时补办建设规划手续,消除对规划的影响,而非以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直接拆除房屋。
一、二审已查明案涉房屋因XX高铁站前新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XX镇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明显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意图不予补偿的变通方法,严重侵害王XX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公信力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XX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XX区政府、XX镇政府于2018年12月4日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政府协助其搜寻被填埋在被拆除房屋下面的财产。
首先,关于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及主体问题,因被申请人XX镇政府2018年12月4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已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支持了王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XX区政府参与了强拆行为,原审法院驳回王XX对XX区政府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搜寻被填埋财产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XX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前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理和搬离,故王XX要求搜寻填埋物品的请求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王XX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根据现有在案证据难以支持王XX申请再审之理由。
此外,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XX的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因XX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被依法征收,该房屋虽于2015年左右存在翻建,但最早于1991年已建成,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XX镇政府在征收的前期摸排调查中已将该房屋列入了征拆范围内,故本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系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和紧密的关联,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合理行政、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原则,尊重历史形成因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德凯解析
当事人的被拆除房屋是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翻建,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机关在征收的前期摸排调查中已将该房屋列入了征拆范围内,故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行为系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和紧密的关联,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合理行政、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原则,尊重历史形成因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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