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补偿安置协议往往会成为“杀伤性”武器,决定案件审理方向和结果,其本身也存在行政和民事双重性质,在认识它时需全面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协议的审理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以“显失公平”为由,维持原判决作出的“撤销XX公司与荔城区政府订立的补偿协议”的判令。
法院认为,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XX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企业兼并重组;二是兼并重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实现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有合适的被兼并对象且兼并双方需能达成合意。被诉补偿协议的订立,虽在形式上符合平等协商的要求,但因荔城区政府利用其强势地位为XX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搬迁补贴额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实质上并不具有合意基础,以致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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