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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以拆危促拆迁,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谢XX在广州市XX区XX巷的合法房屋,因XX区XX村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划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31 14:56
一、案情事项
原告
谢XX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州XX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广州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谢XX在广州市XX区XX巷的合法房屋,因XX区XX村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划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在谢XX与相关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情况下,2022年5月24日XX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作出《危房治理通知书》并抄送XX街道办实施;2022年6月1日上述两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将谢XX案涉合法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XX针对上述两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而,二行政机关均否认参与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辩称非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谢XX起诉。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谢XX委托后,遂指派关舸、杨婷婷二位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
二位律师认为,被告对原告案涉房屋认定为“危房”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其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更是存在超越职权,程序不合法等行为,遂以广州市XX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广州市XX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6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谢XX位于广州市XX区XX巷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典型意义
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作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应做到职、权、责相统一,同时,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定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职权机关刻意否定实施了相关强制拆除行为,或主张相关强制拆除行为应由不具有职权依据的企业、自治组织等民事主体承担后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均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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