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自然资源部门未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公民有权提起

当事人系潮阳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铺间地。因“XX镇某道路改造工程”的建设需要,原告拥有的土地被纳入征占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5-26 16:35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吴先生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系潮阳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铺间地。因“XX镇某道路改造工程”的建设需要,原告拥有的土地被纳入征占范围内。原告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获知,涉案地块并未启动征地报批程序,但相关单位却在此情况下强制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铺间地。原告依法向被告提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后者作出查处意见书,其中存在诸多没有证据支撑的不实表述及结论,由此引发诉讼。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后,由德凯律师团委派王晓先、王元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在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我方不服,提起上诉,现汕头中院作出二审行政裁定,撤销了一审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三、法院判决
 
        1、撤销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

        2、指令本案由金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四、德凯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具有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与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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