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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申请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因XX道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地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3 17:54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罗某
委托代理人
杜鸿超,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因XX道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地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罗某委托后,遂指派杜鸿超、杨婷婷二位律师承办此案。
二位律师在查阅案件情况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三、法院判决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信息。
故,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15日内作出答复。
四、德凯解析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这些项目,除了在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强拆等明显的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政府回复了解征收项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另外,政府信息公开针对不同的内容会向不同的部门提出,通过各政府及部门的回复,进行相互印证,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后,有关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和补偿决定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政府和部门得知律师已介入相关法律工作而改变其有关征收的法律行为,也可能暂缓或终止其征收行为,为当事人获取应得利益提供可能。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有关回复,都将可能成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在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主要证据出现,也有可能在有关回复中发现某环节或者流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成为诉讼的理由,从而得到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裁决或判决。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获取相关证据的途径,被征收人和律师在无法提供能够有关证据但能确定相关证据由某政府或部门掌握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且该证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当然,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会给申请人出一些难题,不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所申请信息,此时,我们便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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