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应当具有约束力和执行性

吴XX为温岭市XX镇XX村村民。2016年开始吴XX所在当地陆续进行土地征收,为了保障征收的顺利进行,当地相关部门答应土地征收后,其中8.4亩土地返回给XX村自行开发、利用。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17 10:21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吴XX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温岭市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潘XX,镇长

第三人

温岭市XX镇XX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蒋XX,主任

        吴XX为温岭市XX镇XX村村民。2016年开始吴XX所在当地陆续进行土地征收,为了保障征收的顺利进行,当地相关部门答应土地征收后,其中8.4亩土地返回给XX村自行开发、利用。2019年因村庄合并,当地四个村合并成XX新村,并签订了XX新村“三资”融合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补偿协议约定,原XX村8.4亩的村留地定向由原XX村开发利用。但以上8.4亩村留用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21年进行公开出让。

        为此吴XX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未收到村委会作出的任何答复。吴XX遂向被申请督促,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村务信息。镇政府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责令村委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但村委会未对相关村务信息进行公开。吴XX遂又向镇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村务公开,于2022年11月18日签收,时至今日吴XX未收到任何答复。

         吴XX为维护自身及原先村民的集体利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吴XX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律师、刘东律师协助吴XX开展法律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吴XX作为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村委会就相关村务进行公开,而且镇政府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文件中并未明确具体的就村务进行表述,进而导致无法执行。

 

三、诉讼致胜
 

        1、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

        2、责令镇政府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德凯解析
 

        一、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吴XX的复议请求为责令镇政府限期督促村委会按照《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可见,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系申请人要求镇政府履职的基础,故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为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是否正确。

        二、关于《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 , 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镇政府依法具有督促第三人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吴XX要求村委会公开的村务事项,主要涉及吴XX原村组村留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开发利用等情况,镇政府在收到吴XX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后,笼统的认为“村委会存在未及时公开前述村务信息的情形”作出的《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对吴XX所提及的多项公开请求未予充分调查核实,未明确判断应予公开事项,履行监督职责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

 

五、德凯提示
 

        对于未公开的村务信息,作为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针对于村委会不公开的情况,法律规定镇政府有权进行监督,要求其公开。而且镇政府对于村委会的监督应当能够执行到位且具体充分。如果您也遇到了本案中的情况,别忘了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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