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3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经典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01
诉讼背景
张某某系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村民,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本村非宅性质房屋一处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因房山区某镇中心区等5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张某某上述案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2023年4月17日和2023年4月22日某镇人民政府分别针对案涉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认定案涉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2023年4月24日某镇人民政府即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拆。
02
诉讼摘要
拆迁单位针对因历史原因所形成的权属证明缺失类房屋通过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推进是拆迁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本案针对该做法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应对方案,具有典型性。
通过诉讼背景中本案案情介绍可知,某镇人民政府针对案涉房屋具体实施了两类行为:其中一类为2023年4月17日和2023年4月22日针对案涉房屋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行政法律行为,另一类为2023年4月24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针对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两类行政行为张某某都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以粉碎某镇人民政府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行为;同时,上述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的执行依据,所以,针对某镇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在法律救济上具有优先性,即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对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后,再针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予以法律救济(该行政事实行为法定救济期限不足的除外)。
因此,张某某于2023年4月26日先针对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7月27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后,张某某于2023年9月13日针对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事实行为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
诉讼分析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诉请与答辩情况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某镇人民政府针对案涉房屋于2023年4月24日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并在诉讼中主要围绕某镇人民政府实施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执行依据、程序予以重点查明。
就执行依据而言,由于张某某先行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问题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和2023年4月22日针对案涉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违法。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时即明确向双方释明违法建设的认定不包含在本案焦点中,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已予以查明。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4日针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事实行为缺乏执行依据。以上进一步说明针对执行依据即前置关于违建认定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行政法律行为救济的重要性。
就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而言,特别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立法者正是考虑到以违法建设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对相对人所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故明确规定对于职权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必须满足对强制拆除决定进行公告和相对人在该公告确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条件。最终,人民法院亦认定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4日针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事实行为未遵循法定程序。综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4日强制拆除张某某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遵循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同样,作为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被征收拆迁人,针对征收拆迁政府主体及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作出的相关征收和补偿等行政行为不服,亦应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有逻辑和策略地进行法律维权;该案明晰了被征收拆迁人遭遇征收拆迁主体及部门以拆违促拆迁做法时的基本维权逻辑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