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最高法行申8578号)
2010年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用岳麓区靳江村集体土地21.8410公顷,用于长沙市洋湖医院建设,长沙市星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该征地范围内。由于对补偿不满意,星城公司迟迟未签约。2011年5月30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批准,岳麓区城管大队对星城公司实施房屋强制拆除。
星城公司不服进行上诉,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由最高法院确认应当由岳麓区政府及城管大队赔付其“涉案房屋、相关设施和物品损失共计27870584.5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一审鉴定费47600元、二审评估费123898元”。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政府及城管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合法建筑进行强拆,导致其房屋及相关财物、经营方面的损失。 由于是行政强制行为导致当事人损失,又涉及国家征收行为,损失的补偿标准便很难以确定。值得赞扬的是,最高院在该案中对强拆补偿标准按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论证。 最高院关于本案的裁决中写道:“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