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汉寿县龙阳镇人,2005年从朋友手中购买位于汉寿县龙阳镇杨旗咀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88.78平方米,刘某在此处临街开店,经营为生。2017年汉寿县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作出并公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8 20:44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汉寿县龙阳镇人,2005年从朋友手中购买位于汉寿县龙阳镇杨旗咀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88.78平方米,刘某在此处临街开店,经营为生。2017年汉寿县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作出并公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项目陆续开展过程中,刘某与当地有关部门仍未达成一致补偿意见,为了推动项目开展,汉寿县人民政府针对刘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刘某对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数额不满,遂委托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长达20多页的行政判决,归纳案件三大审理焦点包括:一、本案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二、本案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三、汉寿县人民政府对刘某的补偿标准是否合适,是否保障了刘某的产权调换权利。常德中院就上述三项焦点分别认定:(1)汉寿县政府作出棚户区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2)汉寿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3)汉寿县政府针对刘某房屋确定的补偿内容不合理。常德中院在作出上述认定的同时,具体列明裁判理由,将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法定要求和程序与汉寿县政府提交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驳斥了汉寿县政府的答辩观点,最终判决撤销本案所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汉寿县政府承担。目前刘某的店面仍在正常经营中。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我国的征收分为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时一般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该条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础实操手册。地方各省市结合自身情况,会针对性制作补充细则,这几乎构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全部法律依据。征收中补偿事宜为重中之重,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心态和情绪。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旦政府方面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至本人,这意味着案件的进展到了关键节点,即对该补偿是否满意,若满意收钱走人交出房屋;若不满需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看最终结果能否撤销该补偿决定。通常意义上,征收补偿决定书仅为几页纸,但所包含的内容却重若千斤,当事人房屋的所有应补偿金额均会有所体现。正是由于补偿决定的重要意义,其作出方会提交厚达上百页的证据进行辅助,力图证明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于这些证据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及复议机关的重中之重,律师也会逐一核对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否成立,但其中的艰辛、工作量、专业要求非当事人能够操刀。因此当事人站在补偿的悬崖边上时,首先要做的便是自救,意识到自己的处境危险,离悬崖远一点。

(承办人:闫晓丽、杨婷婷/撰稿人:闫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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