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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等五农民诉蒲城县人民政府违法占地案
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人民政府 也不能对老农耕地想占就占 一、基本案情 汪某、屈某1、屈某2、屈某3、郭某五人本都是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桥陵镇种地为生的老农民,对于这五户人家来说,耕地是最重要的维持生计的生产资料。在西北贫瘠之地,有一亩八分肥沃
北京德凯律师团
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8 20:45
——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人民政府
也不能对老农耕地“想占就占”
一、基本案情
汪某、屈某1、屈某2、屈某3、郭某五人本都是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桥陵镇种地为生的老农民,对于这五户人家来说,耕地是最重要的维持生计的生产资料。在西北贫瘠之地,有一亩八分肥沃之地都属幸事。然而,2016年11月开始,蒲城县人民政府为了提升政府形象,提高当地交通运输能力,开始在本地建设蒲城县西城大道(城区西环线)工程项目,汪某等五户的家庭承包地大多数被纳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占地范围。本应是利国利民、福泽千秋的民生工程,然而汪某等村民却自始至终不见政府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仅有村委会书写一纸《告知》,“威胁”村民接受极低的占地补偿,否则后果自负!汪某等五人掐指一算,按照村委会走访入户告知的补偿标准,每亩仅2万余元,还不解决农转非等社保问题,一家人的麦子地悉数被占后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还不足以维持一家人一年的生计。如何能接受?
汪某等五人各方打听得知,隔壁村的补偿标准却有近10万余一亩!都是种麦子的水浇地,补偿标准如何千差万别?汪某等五人寻思征地猫腻太大,自己作为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农民,维权无门,便几户凑钱共同委托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经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调查得知,西城大道项目并没有获得征地批复手续,也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于是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蒲城县人民政府占用汪某等五户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据此,征收土地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实行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制。为了严格农用地的保护。农用地的征收首先应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再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而蒲城县人民政府为修建蒲城县西城大道公路工程,组织实施了对涉案土地的征收工作。涉案土地原为承包耕地,属农用地,蒲城县政府因公路建设占用涉案农用土地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办理过上述审批手续,仅以蒲城县政府蒲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进行征收补偿工作,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蒲城县人民政府占用汪某等五户家庭承包农用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
三、典型意义
“要想富先修路”,这估计是上至各级人民政府,下至农村普通老百姓都会喊的一句口号。诚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也越来越强,“修路”也成为了政府发展、带动经济的必要措施。然而,在目前施工技术水平限制的情况下,只要有“修路”,必然存在“用地”。尤其是这两年来,在国家提倡建设全国路网的大政策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更高的GDP,打造城市名片,也纷纷点燃了修路的热情,修高铁路、修高速公路、修环城路……然而这普法的速度也远远赶不上修路的速度,甚至为了显眼的政绩盲目扩张道路建设,来不及办理征地批复手续,更来不及对被征地的老百姓选宣讲政策、及时补偿。但凡出现老百姓不配合的情况,便美其名曰:“修路是民生工程,是便民之举”。诚然,修路利在千秋,却断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甚至生存生计为根本。如此,岂非本末倒置?
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均有规定,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行为的,不仅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还需要对被占地人进行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更是详尽的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办理征地的主体部门、审批流程、征地程序,以便保障广大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载明了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并深刻指出了蒲城县人民政府占地行为存在的违法之处,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评价指导职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承办人:郭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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