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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胜诉案例:孟某、刘某诉内蒙区自治区满洲里人民政府撤销房
上诉人:孟某、刘某 代理人:刘光明律师 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案由: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6日,满洲里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同意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市立交桥南路以西、一道街以南、站前广场以东、二道街以北地块(不含铁路
北京德凯律师团
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8 20:45
上诉人:孟某、刘某
代理人:刘光明律师
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案由: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6日,满洲里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同意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市立交桥南路以西、一道街以南、站前广场以东、二道街以北地块(不含铁路公产)城市棚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程序。2017年3月2日,经被告满洲里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的《满洲里市2017年棚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稿)》,并要求该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2017年4月24日,满洲里市政府作出满政房征决字〔2017〕X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以及满政房征公告字〔2017〕1《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张贴公示。
孟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5年10月18日从罗某手中购买取得位于满洲里市南区老一道街0389栋x号平房一处,房屋建筑面积48.8平方米,并依法过户登记在刘某名下,而后又于2016年7月25日从刘某1处购买取得位于满洲里市南区老一道街0389栋x号平房一处,房屋建筑面积22.38平方米,上述房产均为孟某和刘某婚后的共同财产,属于满洲里市俄式建筑群,已被纳入到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在“市立交桥南路以西、一道街以南、站前广场以东、二道街以北地块(不含铁路公产)城市棚产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满洲里市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孟某、刘某认为该征收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一、满洲里市政府并不具备对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私人文物实施征收的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政府决定征收的对象并不包括对私人文物,满洲里市政府也未提供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其征收私人文物的任何依据。因此,呼伦贝尔中院认定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满洲里市政府即有权实施征收全国保护文物的观点于法无据。同时如果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私人文物实施征收,无异于认可地方政府有权通过行政强制力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文物所有权的收回,这显然与《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二、满洲里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涉案文物纳入征收范围,但就文物进行原址保护,还是异地保护或拆除并未明确,满洲里市政府在一审诉讼中也未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文物确定保护措施或报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关于被征收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应当如何处理并不明确,满洲里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明显缺失。
三、满洲里市政府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同于棚户区,并按照棚户区改造的方式实施房屋征收,明显背离了棚户区改造的本意。本案被征收对象系文物的事实已经由呼伦贝尔中院查明,文物的价值即在于其历史属性和原貌原状,因此外观的陈旧正是文物的特有属性之一,呼伦贝尔中院认为涉案文物“年久破旧”属于棚户区,显然属于定性错误;
四、满洲里市政府以满洲里市发改局出具涉案项目符合国民经济规划意见的函、国土局出具涉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城乡规划局出具涉案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等复函意见作为认定涉案项目符合满洲里市四规划和一计划的要求,明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复函意见不等同于四规划和一计划本身,从该复函意见也无法确定四规划和一计划的具体内容,以及涉案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和一计划的要求;
五、满洲里市政府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21,不能证明满洲里市政府对其自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该公告载明的同意征收方案的共有39户(含征求意见期满未反馈视为无异议的16户)。但是满洲里市政府并未提供被征收人、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同意的相关证据,该公告系征收中心自行公示的公告,载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无法确认。因此,不能证明满洲里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六、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组织调查登记是征收环节的必经程序。本案中虽然满洲里市政府提交了调查摸底结果公示,但是满洲里市政府并未提供反映涉案被征收进行入户调查登记的相关证据,包括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入户调查登记表、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照片、视频等影视资料,因此不能证明满洲里市政府履行了调查登记程序;
七、满洲里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并未对孟某、刘某自建房性质进行认定、调查和处理,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尽到该义务。其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区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满政房征决字〔2017〕X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三、责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二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代表性案例,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该类诉讼不胜枚举。但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征收的对象则寥寥可数,本案中除了涉及到棚户区改造之外,委托人的房屋还早在2013年5月3日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满洲里俄式建筑群)。因此对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实施征收,则成为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对此充分发表了意见,为此呼伦贝尔中院还为此休庭合议。但是遗憾的是呼伦贝尔中院并未能对此问题查明,且明显忽视了依法行政中“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
内蒙古高院在二审过程中着重就此问题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对代理律师所提供的代理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自行研判,进而采信了律师的意见。使得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法律上的保护,也防止地方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造成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或拆除。
【结语和建议】
律师在代理房地产案件过程中,除了熟知房地产法律法规外,对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类别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政策的规定也应当及时进行检索和查找,以便为案件的结果争取一个利好的局面。通过本案的代理,也直接反映出如何在常规诉讼思路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以巧打的方式实现诉讼的目的,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一并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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