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胜诉案例:强拆房屋不认账,败诉后再上诉,法院终判政府违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文超、刘光明,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二、诉讼请求 一审中,杨某某诉项城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胜诉,项城市人民政府不服一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8 20:46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文超、刘光明,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二、诉讼请求

一审中,杨某某诉项城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胜诉,项城市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出上诉,否认强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三、法院判决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项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情简介

杨某在村里建了一栋三层楼房,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

2017年12月4日,项城市规划监察大队以杨某房屋属“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6日、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12日,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局、项城市规划办先后联合对杨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2017年12月14日,项城市人民政府对杨某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经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现市政府委派郑郭镇人民政府将于2017年12月15日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电业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届时请你(单位)取走上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同日,项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五、诉讼致胜

随即杨先生委托德凯律师团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项城市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在二审法庭上,项城市人民政府继续辩称杨某房屋是“两违”建筑,不应受法律保护。并一直狡辩对杨某违法建筑的拆迁过程程序合法。

德凯律师团郑文超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该案件的焦点在于项城市人民政府未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文书送达至杨某,严重影响了杨某的程序性权利。

果不其然,经过公证的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本案被诉行为的适格被告为项城市人民政府,对此已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行终243号终审裁定认定,此处不再赘述。二、即使按照上诉人主张涉案行政行为系其对违法建筑而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行政机关也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被上诉人提到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等法律文书,未能证明进行了合法送达。

被上诉人提供了两份拆除通知,也存在内容告知不明、权利无载明等问题。综上,一审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的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六、德凯提示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遇到被认定为“两违”建筑强拆时不要害怕,专业的德凯征地拆迁律师会从拆迁方的程序错误方面着手。一些程序上的瑕疵都在各个地方的征收拆迁中随处可见,所以在这个层面上被拆迁人也是能取得胜诉判决,进而也能取得谈判主动权!

此案件中,项城市人民政府无视法律,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败诉后再上诉必然不是一个完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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