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胜诉案例:复议申请不受理?德凯律师团扭局势终胜诉!

案情事项 原告:王先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三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政复不受字[2017]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予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8 20:46



案情事项
原告:王先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三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政复不受字[2017]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政复不受字[2017]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0年王先生依法与田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流转的方式购买田某的2.76亩承包地,之后王先生在承包地范围内建设了猪舍、厂房等,以进行养殖使用。

2017年王先生的猪舍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但是王先生与有关拆迁部门之间就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

2017年8月22日,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通知书剥夺了王先生的相关权利,故王先生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复议机关即当地政府却恰巧“撞在了枪口上”,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诉讼致胜

王先生随即委托德凯律师团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份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辩称不知道该违法建设的实际建设人。所以,当行政相对人不明确,且没有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是原告所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德凯律师团杨婷婷律师据理力争,结合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为当事人王先生进行辩护。原告王先生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当,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最终,香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在受送达人处注明“你户”,但该通知书张贴在原告猪场大门,而该猪场实际建设人、经营人为原告王先生,该通知书的内容影响原告的权利和利益,原告与田某的土地流转协议效力并不影响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就通知书提出复议的权利,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被告应予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


德凯提示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时,不要沮丧的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争取。应该更加坚定的使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相信德凯律师团会扭转局面,终胜诉!

实际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违法行为高频率爆发。北京德凯律师团作为一支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团队,一直秉承着“恪守诚信、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坚定捍卫委托人最高利益,用心为每一个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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