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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胜诉案例:强征土地不认账,德凯律师团据理力争终胜诉!
在征收案件中,土地强征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实践中,征收方与土地被征收人协商几次,如果协商不下,往往采取强征的手段。遇到强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能不能取得胜利呢?让我们用事实说话,看下德凯律师团的胜诉案例。 一、案件相关主体 原告:孔先生,
北京德凯律师团
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8 20:47
在征收案件中,土地强征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实践中,征收方与土地被征收人协商几次,如果协商不下,往往采取强征的手段。遇到强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能不能取得胜利呢?让我们用事实说话,看下德凯律师团的胜诉案例。
一、案件相关主体
原告:孔先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乡
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刘光明,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
二、案件基本情况
孔先生是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乡村民,1999年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从村民委员会承包取得13亩的土地,平时在该地主要以种植果树维持生计。但是,平静的生活被泗水县人民政府突来的强制征收行为打破。孔先生平时就关注德凯律师团的动态,万般无奈下,找到德凯律师团帮忙维权。
经过和孔先生的洽谈以及证据的收集、信息的调取。德凯律师团发现泗水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用地批复的情况下,便组织实施开展了鲁南高铁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随后孔先生的地上物遭遇违法强推。
泗水县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所实施的土地征占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侵害了孔先生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此,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经过
在法庭之上,泗水县人民政府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且自己实施的土地征收,均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补偿标准更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价予以补偿。并表示原承包地在征收范围之外,对孔先生的部分亩承包地,自己没有组织实施征收,至于对孔先生承包地的地上物进行清理与否,自己也不知情,更没有组织实施,还表示即使存在征收行为,孔先生的起诉也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泗水县人民政府的辩解看似十分严谨,实则漏洞百出。经过对案件整体研讨,对材料的仔细梳理。德凯律师团觉得,该案件的焦点应该会锁定在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强征主体的确定和强征行为的违法性。
于是从诉讼主体资格、被诉主体的确定、起诉期限等角度出发进行维权。在法庭上递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新闻报道、孔先生土地被占用现状图等证据。结合法律条文,德凯律师团据理力争。
四、案件结果
果不其然,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就是起诉期限以及强征主体的确定和强征行为是否违法。经过公正的审理,最后判决确认泗水县人民政府征占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由泗水县人民政府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五、德凯提示
从该案件就可以看出,在遇到强征的时候,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把握好起诉期限以及证明强征主体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遇到征地拆迁时,证据收集要尽量全面,而起诉更是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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