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系列案例:区政府未依法公开征地公告被法院判令重新答复!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原告鹿某向綦江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高速路匝道拓宽项目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綦江区政府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后,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告知书》对原告申请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告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19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原告鹿某向綦江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高速路匝道拓宽项目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綦江区政府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后,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告知书》对原告申请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告知向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原告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告知书》。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渝府复[2017]6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告知书》。

2017年7月3日,原告向綦江区政府邮寄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请求公开高速路匝道拓宽项目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项政府信息。2017年7月10日,綦江区政府作出《告知书》对原告分别申请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一并进行了告知。原告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就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分别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均请求撤销《告知书》。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分别作出三个行政复议决定,其中渝府复[2017]6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渝府复[2017]6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针对征地公告,但复议决定结果均是维持《告知书》。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向本院提起了三案诉讼,其中本案与(2017)渝05行初582号均是请求撤销《告知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据此,綦江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綦江区政府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并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本案审理的重点是綦江区政府对原告申请公开高速路匝道拓宽项目征地公告的告知是否合法。綦江区政府审查认定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是安稳镇政府具体实施,故告知原告向安稳镇政府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綦江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公告应由綦江区政府制作发布。但綦江区政府审查认为是安稳镇政府具体实施,征地公告由该镇制作保存。

綦江区政府提供的其审查的证据是原綦江县安稳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4日发布的征收安稳镇九盘村一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安稳汽车站建设用地的《公告》,该《公告》不能证明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实施了原告申请的高速路匝道拓宽项目征地,故綦江区政府告知内容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綦江区政府的告知内容也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一并撤销。

胜诉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2017)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关于征地公告的告知内容。

二、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17]6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綦江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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