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系列案例:街道办、执法局违法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被法院二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日,埇桥区政府发布《汴河西路棚户区二期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拟对汴河西路棚户区二期安置区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确定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等。2015年9月8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汴河西路棚户区二期安置区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0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日,埇桥区政府发布《汴河西路棚户区二期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拟对汴河西路棚户区二期安置区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确定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等。2015年9月8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汴河西路棚户区二期安置区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

其中征收范围为东至汴河路安置区,西至拂晓大道,南至汴河西路,北至西关大街,征收部门为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三八办事处。李某的房屋位于汴河西路征收项目中。2015年10月12日,三八办事处拆迁办提出违建认定申请,要求对李某位于光彩村李村、编号A-65的违章建筑面积470.71平方米房屋进行认定。该申请的具体内容为,汴河路二期征迁项目中,位于光彩村李村,编号为A-65的违章建筑面积470.71平方米,此房屋为2008年6月1日以后建造,无建房相关合法手续,房屋所有人为李某。

2015年10月13日,埇桥区住建局以房屋在建设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作出埇住建认字(2015)179号《征收区域违法建筑的认定》,认定该户房屋属违法建筑。2015年10月14日,埇桥区城管局、三八办事处共同作出埇城管执拆通字(2015)14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2015年10月19日,埇桥区城管局、三八办事处共同作出埇城管催(2015)第064号《催告书》。

李某不服埇城管执拆通字(2015)14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埇桥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30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复决(2015)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埇城管执拆通字(2015)14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李某不服,于2015年12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

法理分析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本案中,埇桥区城管局、三八办事处责令李某限期拆除房屋,是在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因李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做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埇桥区城管局和三八办事处在未对李某的房屋是否属于无法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埇桥区城管局作为埇桥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的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但三八办事处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其并无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职权。且李某的房产证载明其对162.18平方米房屋拥有合法产权,而埇桥区城管局与三八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中仅载明房屋现状为一至三层,并未查明李某房屋是否存在合法面积。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没有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亦未告知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复议权利,故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主体不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李某认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埇城管执拆通字(2015)14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系由埇桥区城管局和三八办事处共同作出,埇桥区政府收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仅向埇桥区城管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未通知三八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故埇桥区政府复议程序违法。

综上,埇桥区城管局及三八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李某认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二)、(三)项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埇行初字第0014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和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埇城管执拆通字(2015)14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及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政复决(2015)18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负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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