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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系列案例:管委会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被法院责令公开!
案情简介 原告姬某于2018年2月1日向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通过EMS(邮寄单号:1007884297527)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记载的所需信息内容为1、信息名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2、房屋位置:河南省鹤壁
北京德凯律师团
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0
案情简介
原告姬某于2018年2月1日向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通过EMS(邮寄单号:1007884297527)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记载的所需信息内容为“1、信息名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2、房屋位置: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唐庄村”,该邮件于2018年2月5日被签收,EMS官网显示该邮件系本人收,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系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任何处理。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据此,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对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本案中,原告姬某向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原告姬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处理,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胜诉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姬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二、驳回原告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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