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罗某、刘某
委托代理人:
闫晓丽,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王某,仪陇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周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仪陇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仪陇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仪陇县人民政府承担。
二、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在仪陇县拥有一处合法私有房屋。2014年初,罗某房屋被纳入城市改造征收范围之内。
2016年4月,原告在没有与相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遭遇违法强拆。且被告至今未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严重违法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遂罗某决定委托德凯律师团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致胜
在法庭上,北京德凯律师团闫晓丽律师律师据理力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且案涉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抓住被告违法点:在2013年对原告房屋在内的三个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但至今未对原告已经遭遇拆除的房屋履行补偿安置约法定职责。
经过公证的审理,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告仪陇县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征收原告的案涉房屋,应当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由于房星征收部门与原告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星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告在确定的签约时间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则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称,原告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应提起诉讼,但其起诉时已超过起诉期限;且漏列当事人南充市人民政府。因原告不是计对其申请,不服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而提起的本案诉讼,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