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某
委托代理人:
郭琴婷,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梁某、张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承包地上的树木组织实施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原告张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原告张某在绵阳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此居住生活,本以为日子会一直过得很惬意。2017年11月24日,张某收到了来自仙海水利风景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发布的《黄金村土地征收公告》,张某所承包的案涉土地都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时至今日,原告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2018年9月,原告张某发现案涉承包地上种植的桑树等全部被毁坏,地表亦被推平,原告立即报警,后通过派出所得知上述清表行为系被告组织实施。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实在不甘心自己的合法财产因为一纸公告毁于一旦,并且没有任何补偿!遂张某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们德凯律师团,随即委托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
郭律师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赶赴四川了解案情,并协助当事人找到了以下证据:
1、绵游府农地承包权证(2005)第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案适格原告;
2、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桑树已经全部被毁坏,地表被全部被推平的事实;
3、报案申请书、通话录音、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告知书、张华才与仙海拆迁办程龙泉的谈话录音,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报案申请书后得到公安机关明确答复,证明系被告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
北京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在法庭上不畏强权,虽然当地政府聘请了两名当地知名律师,但是都不敌郭律师的有理有据!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经过公证的审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
1、被告属于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适格被告。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与法律相关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仙海管委会坚持辩称没有组织实施强制清除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证据表明。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强制清除原告案涉土地上附着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之规定,被告仙海管委会未提供清表行为合法性的任何证据和依据,应确认该被诉清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