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胜诉案例:养殖场被判定为违法建筑,德凯扭局势二审终胜诉

案情事项: 上诉人 (原审原告) : 自贡市高新区君华养殖场,经营者邬某 委托代理人: 郭琴婷,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陈亮,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姜某,该委工作人员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 上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8

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自贡市高新区君华养殖场,经营者邬某

委托代理人:

郭琴婷,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陈亮,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姜某,该委工作人员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

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

李某,该办工作人员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

 

君华养殖场诉讼请求:

1、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8)川 0311 行初 9 号行政判决中对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的认定;

 

2、本案诉讼费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板仓街道办)承担。

 

事实和理由:

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是否系违法建筑应当经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认定,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一审法院认定为违法建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君华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君华养殖场承担。

 

 

法院判决:

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君华养殖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不影响裁判结果,且一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案情简介

 

 

 

自贡市沿滩区国土局于1999年同意邬某在本户晒坝中建临时建筑物20平米,有效期为两年。

 

期满后,邬某于2012年3月以临时建筑物范围注册成立君华养殖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君华养殖场因位于自贡市沿滩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被确定为自贡市沿滩区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关闭点,板仓街道办于2017年8月下达了《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关闭告知书》,要求君华养殖场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所有畜禽出售或转移,不再进行养殖,腾空所有圈舍,并做好拆除工作,但君华养殖场并未按期腾空圈舍,高新管委会环安局于2017年11月24日向君华养殖场下达了《关于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通知书》,并告知:“到期如未落实关闭、搬迁要求,我局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取缔,所造成后果由你自负”。

 

之后,高新管委会环安局报请高新管委会同意,于2017年12月28日以板仓街道办为主,高新管委会派员参加对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争议焦点

 




在矛盾的不断升级之下,邬某同家人决定委托北京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陈亮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直接将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但两位律师据理力争,围绕三大争议焦点最终扭局势终胜诉!

 

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二、一审判决认定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是否恰当;

 

三、强制拆除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是否违法。

三、诉讼致胜
 


 

二审法院终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公正裁判

 

 

 

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主张对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是依据国家的环保相关政策作出的非行政行为,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不是决策机关,君华养殖场不能对国家政策和非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国家政策仅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背景和缘由,行政机关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时,仍应依法行政。

 

君华养殖场主张确认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对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违法,是对强制拆除这一行政行为不服,而非对国家政策不服,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主张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认定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是否恰当: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违法建筑。

 

本案中并无有权职能部门对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是否系违法建筑作出任何认定的证据,且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的原因是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而非系违法建筑。故一审判决认定养殖场系违法建筑不当,予以纠正。

 

三、关于强制拆除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是否违法的问题:

 

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是否系违法建筑尚未有定论,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显然不能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来实施对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虽然板仓街道办向邬某送达了相关通知书,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高新管委会,板仓街道办具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权利以及其实施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故强制拆除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违法,因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板仓街道办主张拆除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只是关闭君华养殖场的手段,但关闭不等同于拆除,君华养殖场位于自贡市沿滩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后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但仍可以发展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现代农业,板仓街道办将拆除君华养殖场的建筑物作为关闭君华养殖场的手段也缺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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