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时,一般会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的手段,这对老百姓的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无疑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面对拆迁方如此强烈的攻势,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呢?记住!行政复议也可还公道!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助力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停水停电通知。最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公证决定!
案情事项:
申请人:
马某
委托代理人:
闫晓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申请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
蒋某,主任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2019年7月2日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关于对马庄村拆迁区域内变压器及用户采取停电处理的通知》。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对马庄村拆迁区域内变压器及用户采取停电处理的通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济宁市任城区马庄村村民,承租了本村土地建设家禽养殖设施等建筑物。目前,马先生所在的马庄村涉及城边村改造建设项目,其承租的土也被入征收范围内。2019年7月2日,街道办事处向供电所作出《关于对马庄村拆迁区域内变压器及用户采取停电处理的通知》,责令李营供电所于7月8日前对马庄村拆迁区域内变压器及用户全面采取强制停电措施。
二、律师介入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闫晓丽律师、陈亮律师。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马庄村拆迁区域内变压器及用户采取停电处理的通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侵犯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助力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通知。
三、行政复议还公道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认为: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权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
它是一种实体上作为形式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论行政主体的行为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只要行为客观上超出了法定权限,即构成超越职权。而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
本案中,被申请人李营街道办事处向李营供电所下发了《关于对马庄村拆迁区域内变压器及用户采取停电处理的通知》(济任李办发(2019)67号),其内容涉及了申请人马某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责令李营供电所于7月8日前全面采取强制停电措施。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内开展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被申请人下达该通知的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已构成超越职权。
四、德凯提示
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或者养殖场关停等工作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利用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被关停人等行政相对人搬迁、腾退的行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明令禁止的行政行为,且这一行为是典型的超越职权行为。
如果是因拆迁而导致断水、断电的,咱们先要明确自己的供水、供电合约的相对方是谁。简单来说,有房东断电、电力公司配合政府断电、村委会私自断电等几种情况。而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况,我们的应对和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在被断水、断电、断路之后,要及时地向电业、公路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留存证据,这对我们下一步在施加压力或追究责任时找准对手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发函回复等多种渠道取得“谁是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从而制造诉讼,达到施加压力的效果。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与我们用电方之间存在一个供电合同,供电是他们的合同义务。所以在我们没有欠缴电费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电力公司配合政府对企业进行断电,我们是可以就供电合同进行起诉的,从而达到打掉拆迁方爪牙,恢复平等谈判地位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调查取证和制造诉讼,一般会对征收方及其配合机构产生阻止和拖延的效果,然而我们的真正目的是借力打力,通过与律师的有效配合,将拆迁方的压力反过来加到他们自己身上去,真正地掌握拆迁谈判的主动权。如果广大被征收人被相关行政机关断水断电或以此相威胁,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或本已遭受的损失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