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刘某,王贵某,王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王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锡市政府作出的【2016】001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锡市政府作出的【2016】001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详情
刘某、王贵某、王某三位原告同为一棵树居委会居民,在本地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长期在本地居住。但是未获得建房审批、房屋、土地权属证件。
2016年7月11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三位原告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同年12月,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决定》公告之后,刘某、王贵某、王某等人虽然与政府多次协商,但政府都以未获得建房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证件为理由不愿意提高拆迁补偿。
补偿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水平根本就无力在周边购置同等面积大小的房屋。如果听之任之,放任其发生法律效力,无疑几位被拆迁户等家庭的生活水平将有巨大的滑坡。因此三位先生委托了德凯律师团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三、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的刘光明律师在详细研究了当地征收的情况之后,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未经合法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违法作出评估报告,侵害了原告合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因此刘光明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这样的诉讼策略:起诉下发给被拆迁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也就有了和政府再争取补偿的空间。准确地抓住了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过程中的程序性错误之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请求,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方胜诉!
四、德凯律师说
首先,也是我们谈过许多次的问题。许多人对于政府下达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没有概念,认为这些政府下达的文书是无关痛痒的东西,不予理会;就算政府根据这些文件把自己家的房子强拆掉了,大不了到时候再找律师维权。这想法是十分错误的。
如果在六十日内不复议,六个月内不起诉,那么政府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的裁定。而这一裁定,是不能够起诉的。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这一途径把您家的房子强拆了,您就只能选择接受这个补偿水平。律师没有办法帮到您。
本案中,三位原告在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及时找到了德凯律师团,才得以避免接受政府这一强加的补偿,被政府合法强行拆除。
所以,在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要及时找律师,否则到时候司法强拆的裁定下来,再想找律师就悔之晚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