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又一起!成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卢某,芦玉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张某,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被告北京市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37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卢某,芦玉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张某,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8)第5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8)第5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案件详情
 

卢某,芦玉某系北京市西城区居民,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内与卢大某(已故)共有私房4间,并于1984年9月27日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西城字第7425号《房产所有证》。卢某于1978年在院内自建房屋1间,面积约24平方米。2016年12月19日因官园危改小区集中绿地项目用地需要,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卢某,芦玉某就征收补偿决定并未与征收办达成一致。

 

卢某,芦玉某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关注了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在日常普法中了解到此次征收补偿决定中的部分内容是完全不合理、不合法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位当事人随即委托了我们德凯律师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的刘光明律师、杨婷婷律师在详细研究了征收情况后,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存在诸多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并且对于产权调换进行了限定,剥夺了当事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助力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西城区政府在(2017)京行终4816号案件结案后,并未履行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因对未登记房屋性质的认定系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前置程序,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后续可能获得的补偿利益,故被告西城区政府在未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的情况下,迳行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也就有了和政府再争取补偿的空间。准确地抓住了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过程中的程序性错误之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请求,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方胜诉!


 



四、德凯律师说


 

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拆迁补偿仅明确一种补偿方式,要么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该种做法已经侵犯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即被拆迁人可以对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进行比较、甄别,并在此基础上理性作出选择。拆迁人不能仅抽象告知被征收人有选择权,而应当提供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或一定面积的房屋供被拆迁人进行比较、权衡和选择。


 


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拆迁补偿仅明确一种补偿方式,要么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该种做法已经侵犯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即被拆迁人可以对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进行比较、甄别,并在此基础上理性作出选择。拆迁人不能仅抽象告知被征收人有选择权,而应当提供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或一定面积的房屋供被拆迁人进行比较、权衡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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