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先生系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张家湾村村民,在此有合法承包的土地,因道路建设张家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祁先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
为了解涉案项目基本情况,祁先生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一政府信息;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至今再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的刘光明律师、闫晓丽律师在详细研究了征收情况后,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至今不予答复的行为属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宗旨,侵犯祁某的知情权。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即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作出是否可以公开的答复,并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对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公开并说明理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收到祁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虽然进行了相关的工作,向第三方张家湾村委会发出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但在第三方未予答复的情况下,也未对祁某作出答复,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德凯律师说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这些项目,除了在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强拆等明显的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政府回复了解征收项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另外,政府信息公开针对不同的内容会向不同的部门提出,通过各政府及部门的回复,进行相互印证,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后,有关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和补偿决定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政府和部门得知律师已介入相关法律工作而改变其有关征收的法律行为,也可能暂缓或终止其征收行为,为当事人获取应得利益提供可能。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有关回复,都将可能成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在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主要证据出现,也有可能在有关回复中发现某环节或者流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成为诉讼的理由,从而得到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裁决或判决。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获取相关证据的途径,被征收人和律师在无法提供能够有关证据但能确定相关证据由某政府或部门掌握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且该证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案例中,律师和被拆迁人通过调取有关征收的文件,不仅可以了解有关征收土地的情况、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施工情况,同时,也可以通过上述文件证明施工方违规占用未被征收土地的事实,同时,结合市场价格判断,政府给出的补偿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最后,也可以对施工方的施工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满足法律要求,以及施工是否合法作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