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确认政府强拆违法!

一、案情事项 原告: 赵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 韩某,主任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38
一、案情事项

原告:

赵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

韩某,主任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某号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确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7日拆除原告赵某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承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详情

 

赵先生系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窑上村村民,于1994年向窑上村委会申请后在小赵东路东南方向的荒地上填土建造约230平的宅基地房屋用于居住。2010年,赵先生在涉案地块院内加建两侧房屋及小屋等附属房屋约400平。涉案房屋总计约700平,其所有权经村委会予以证明。此后,袁先生将部分房屋进行经营使用,现已依法予以注销。

 

2018年11月25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向赵先生作出《通知》,要求赵先生将坐落于窑上村复垦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在2018年11月27日之前进行腾空,否则将进行搬迁。2018年11月27日,被告利用挖掘机等设备将涉案房屋全部拆除,并将土地推平,涉案房屋及财产全部毁于一旦。
 


 


三、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的杨婷婷律师、关舸律师在详细研究了征收情况后,认为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性,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重大违法,违反法律法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赵某已将原有的房屋出卖,其提供的窑上村委会的证明,亦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另外,在被告新立街道实施拆除时,涉案房屋仍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故被告新立街道以违法建设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被告新立街道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应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四、德凯律师说

 

街道办未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拆除房屋,违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街道办经该市人民政府投权负责辖区内相关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应根据相关投权依法履行相关征收补偿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主体应在被征收人依法获得涉案房屋的相应补偿后,且拒不交还土地情况下,可由其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被征收人腾空涉案房屋并交出涉案土地,此后仍拒不履行的,方可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具体到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未完成补偿即直接组织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无事实、法律依据。同时,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未经法定程序,也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鉴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仍应确认被告的涉案拆除行为违法。综上所述,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街道办的抗辩不充分、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的事实得以成立,赵先生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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