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婚后2015年某月某日从罗某梅、罗某霞手中购买取得位于满洲里市南区老一道街0389栋00004号平房一处,房屋建筑面积48平方米,并依法过户登记在刘某名下。另于2016年7月25日从刘桂某、刘德某处购买取得位于满洲里市南区老一道街0389栋389号平房一处,房屋建筑面积22.38平方米。以上两处房屋均属于满洲里市俄式建筑群,属于中东铁路建筑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东铁路建筑群已经于2006年5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夫妻二人在以上两处房屋及其院内从事牛肉干生产及零售,并于2013年3月18日取得合法的满洲里国峰肉类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
2017年4月24日,孟某、刘某收到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满政房征公告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涉案征收决定”),孟某、刘某位于满洲里市南区老一道街两处房屋均位于涉案征收决定所划定的征收范围内。律师接受委托后,遂以孟某、刘某二人的名义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涉案征收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房屋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包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征收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认为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孟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涉及征拆的范围内包含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旧城区的改建,应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而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书,未对其拆迁范围内存在的文物如何处置进行论述,故原审法院认为满洲里市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不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该征收决定涉及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家级重点文书保护单位尚未拆毁,且大部分应拆迁房屋已拆除并补偿完毕,如撤销该征收决定不利于满洲里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最终判决: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行初1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满政房征决字【2017】1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
三、责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年限久的区域,当事人的该处房屋已经被纳入到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满洲里市俄式建筑群,且房屋质量完好,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并不符合住建部关于棚户区的规定。并且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系当事人所有的文物,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对我国对于文物管理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予以保护,而非按照所谓的“棚户区”进行改造。
依据行政职权行使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现行法律未赋予相关部门对文物进行征收的法定职权,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该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涉及国家重点文物纳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后应该如何处置作出了很好的典范,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到的义务,即便涉及国家征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