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舞阳县A村村民,2016年因A村整村搬迁,原告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6年7月30日原告与舞阳县A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搬迁过渡安置费协议。
杨某为了解A村房屋置换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这一政府信息,杨某于2019年2月18日、2月25日两次向舞阳县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这一政府信息,舞阳县人民政府拒绝接收杨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就本案而言,原告杨某于2019年2月18日、25日分别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交了邮寄凭证、邮件流程信息记录,但均被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拒签,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回避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受理原告杨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原告杨某的起诉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杨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即使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也应当依法进行书面答复。
本案舞阳县人民政府拒绝接收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行政不作为违法。本案中,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