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的父亲生前系淮坊齿轮箱厂的职工,任职经济师,并于生前从潍坊齿轮箱厂买私公有住房一套,房屋坐落于潍坊市寒亭区。2004年5月,马先生的父亲去世,未留有遗嘱。之后,马先生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直至得知现住房屋面临征收。可是不透明的拆迁信息让马先生很是困惑,征收补偿远低于市场价,且迟迟不见踪影。
考虑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马先生决定主动出击。来到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委托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陈亮律师、王保国律师介入案件,帮他争取补偿款。
为了了解案涉房屋的拆迁信息,2020年1月16日,两位律师助力马先生向淮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案涉房屋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项专用资金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四项政府信息。
2020年1月21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签收了马先生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0年2月10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作出(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马先生申请公开的四项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应当由潍坊市寒亭区住建局负责公开,没有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两位律师认为,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组织实施主体,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的制作主体,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律师指导马先生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决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寒亭区人民政府具有负责其行政区划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
对于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应认真对待,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审慎合理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作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作出了“…经查,您申请的信息在寒亭区人民政府和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但是被申请人根据调查获得的《齿轮箱片区房屋拆迁安置方案》、《齿轮箱片区拆迁安置协议》和寒亭区住建局核査情况,认定本案涉及的拆迁行为系潍坊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主体与房屋所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申请人未参与拆迁项目,未对上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不存在房屋征收决定等相关信息文件。
根据其调査核实情况,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进行告知,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援引正确的法律依据,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三、德凯律师说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这些项目,除了在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强拆等明显的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政府回复了解征收项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另外,政府信息公开针对不同的内容会向不同的部门提出,通过各政府及部门的回复,进行相互印证,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即使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也应当依法进行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