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宏星星养殖场投资人李先生的父亲于2013年通过转让取得白师村干依也(即白师村大转弯处)土地后,李先生历时4年在该处修建成凯里市宏星星养殖场,占地10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2017年7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进行养殖经营。2019年7月5日,舟溪镇政府向李先生下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要求其自行拆除养殖场,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2019年8月14日,舟溪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组织人员将养殖场建筑物强制拆除,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委托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闫晓丽律师,助力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之路开启!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的闫晓丽律师在研究了案件情况之后,助力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
1.(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证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诉讼主体资格通格。
2.(1)《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2)《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3.土地转让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
4.凯里市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拟证明原告是合法经营的企业。
5.申请书,拟证明原告经村委会同意向镇村建所申请办理养猪基地。
6.宏星星养殖场场地证明,拟证明原告养殖场建设已经过村委会同意。
7.(1)厂房原貌照片、(2)强拆现场照片,拟证明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原告养殖场的行为真实、确凿,对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该诉讼。
最终,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告舟溪镇政府虽有权对乡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实施拆除,但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原告凯里市宏星星养殖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舟溪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是由委托人和律师共同的努力促成,作为强拆中的受害者需要有保护证据的意识。很多人说我没钱找律师,打这种官司能否指点一下如何提交证据,结合本案德凯给大家列个清单作为借鉴:
1、土地使用证明,一般包括:土地承包证或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明养殖场场占地合法;
2、养殖场被拆前整体结构照片或视频,证明原貌的存在状态;
3、养殖场强拆现场的视听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何时发生,强拆组织者和实施者为何人。这里强调一下:很多人忽视这一证据的收集,如果没有强拆主体的确定也就代表着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不予立案;
4、养殖场强拆后现场照片,证明强拆后样貌及损失状况,为日后申请赔偿做准备;
5、如果当地政府以禁养区或者环境污染为由拆除,需准备禁养区养殖场整治名单、排污许可证明及排污设备照片。
再提示大家几个注意事项:
如果政府以“禁养区”为由施压,不要被所谓的网络卫星地图定性,法律上需要专业机构定位测量,如果您手里正好有非禁养区名单那再好不过;
即使是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乡镇级政府没有权限;
关于“未办理卫生、动物防疫、林地使用、土地使用手续是违法规模养殖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职权均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养殖场在拆除前没有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査和处罚的,事后补证属于违法。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强调两点:
一、若没有通过法律程序认定违建,不要贸然自行拆除;
二、即使存在违建可能也享有6个月的维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