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凯助力,限期拆除决定书因证据不足被依法撤销!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一审原告): 马鞍山市兴国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陈亮,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杨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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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6:37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一审原告):

马鞍山市兴国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陈亮,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杨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沈某,区长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限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行政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行初50号行政判决;

     

  • 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马雨城管(规划)限拆[2019]第JS0611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 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雨复决[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案件详情


马鞍山市兴国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钢结构、玻璃维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其法定代表人吴先生与原雨山乡汤阳村委会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取得了厂房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后经扩建,作为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2019年6月14日,雨山区城管局向其作出马雨城管(规划)限拆[2019]第JS0611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称其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责令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其遂向雨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雨山区政府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雨复决[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限拆决定书。兴国金属结构公司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刘光明、陈亮律师,继续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律师介入


两位律师认为,雨山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雨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予全面审查,侵犯了兴国金属结构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两位律师特助力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査明事实,依法撤销限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此次上诉,两位律师针对一审判决,给出充分理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认为雨山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职权依据不明,程序违法:

 

1.涉案建筑面积认定不清。其自述建筑面积为8443.81m,而雨山区城管局认定为7436.37m,相差1001.44m。

 

2.其厂房所在地块是否处于规划区,处于城市、镇规划还是乡村规划区,雨山区城管局未调查核实。

 

3.雨山区城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雨山区城管局辩称职权依据为《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但并未就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适用范围等相关情况进行举证。

 

4.适用法律错误。雨山区城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且案涉地块是否属于规划区尚未确定,适用该法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5.作出限拆决定书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雨山区城管局在作出限拆决定书之后,オ强行入户测绘。

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建筑建设行为系违法建设,一审法院也无权认定案涉建是否为违法建(构)筑物。

 

三、雨山区城管局和雨山区政府在因与其就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采取履行补偿安置责的法定方式解决补偿问题,而采用拆违手段逼迫其搬迁雨山区城管局作出限拆决定书目的不当,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理应予以撤销

 
四、诉讼致胜

 

最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城管局、雨山区政府认定违法事实时,对建设背景、建筑物的建设年代等客观因素未予考虑,对违法建设面积未进一步核实,作出拆除决定时对是否可补救或可区分处理未一步调查,仅以复函认定无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而决定拆除,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限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由雨山区城管局对违法建设重新复核视情处理。

综上,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雨山区城管局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同时应当撤销雨山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德凯提示

 

德凯律师团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法律赋予上诉人的基本诉权。不管是否确定违法强拆,都可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被拆迁人更不能消极对待。一定要及时咨询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避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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