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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养殖场被违建,100天巧维权!
一、案件事实 王先生于2008年与广录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录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现已变更为广录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书》,约定由王先生承租广录庄村的土地11亩用于设施农业建设,其后王先生在此建设了鸡养殖相关设施,并于2008年12月9日注册成立了某禽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11 17:11
一、案件事实
王先生于2008年与广录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录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现已变更为广录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书》,约定由王先生承租广录庄村的土地11亩用于设施农业建设,其后王先生在此建设了鸡养殖相关设施,并于2008年12月9日注册成立了某禽业有限公司,一直从事鸡养殖经营活动。其间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动物防疫、环保等手续。2019年10月23日,房山区张坊镇政府向王先生作出张政限拆字[2019]第01号《期拆除决定书》,称某禽业有限公司的养殖设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王先生于2019年10月29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由镇政府组织拆除。
二、律师介入
2019年10月24日,王先生委托德凯律师团进行维权。我们认为, 房山区张坊镇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告知权利救济事项,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张坊镇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三、复议结果
2020年2月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审理案件后认为张坊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也不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张坊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3日做出的《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张政限拆字[2019]第01号)
四、案件分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中,安坊镇政府认定的的涉案建筑面积与王先生提交的环评批复等材料上记载的面积相差甚大,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建筑面积大小,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安坊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未对涉案建筑进行充分核查、调查等程序,且未告知王先生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上也不合法。因此,安坊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很多老百姓可能会面临和王先生同样的问题,本来长期居住的合法房屋,可能会被认定是违建,被责令限期拆除。如果你也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请及时咨询德凯律师团,我们将用我们专业的知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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