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水泥厂遭强拆损失惨重,一审法院即确认违法!

利女士是广东韶关市人。她在当地经营一家水泥厂,迄今为止已经经营十几年之久了。2019年5月,他所经营的水泥厂收到城管发来的一份整改通知书,称其未经批准就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限期三天予以清理,如逾期不清理,则由城管强制清理并予以罚款。此项通知并未涉及到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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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7 17:31
 
利女士是广东韶关市人。她在当地经营一家水泥厂,迄今为止已经经营十几年之久了。2019年5月,他所经营的水泥厂收到城管发来的一份整改通知书,称其未经批准就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限期三天予以清理,如逾期不清理,则由城管强制清理并予以罚款。此项通知并未涉及到水泥厂本身的建筑问题。因此水泥厂仅仅是简单地对于露天堆放进行了一番清理。谁想到2019年8月,县住建局向水泥厂下达了《拆除通知书》,称水泥厂未经允许就建设临时建筑。属违法行为.到九月就实施强拆,造成整个水泥厂的生产设施被夷为平地,大量物料被彻底损毁,损失相当惨重。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利女士选择委托我们德凯律师团,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在接到委托之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杨婷婷、邵东晓两名律师承办此案。在研究了案件情况之后,决定先对案件情况进行取证。通过取证工作,确定利女士的水泥加工厂在拆迁范围内,对水泥厂的强拆是以拆违促拆迁的典型情况。在固定了证据之后,我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诉讼中,我方提出如下意见:
1、拆除的前置法律文件《整改通知书》并非被告住建局作出。而《整改通知书》所载明的整改事由也不是违法建筑拆除,而是清理堆放在道路旁的物料。而被告却在答辩中将《整改通知书》列明为执法的基础之一。这无疑是自相矛盾的。
2、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并非一律予以拆除,对于可以采取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建筑,应当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而被告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一方面并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没有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3、县住建局在答辩中引用了所谓的县政府督办令作为法律依据。然而此文件性质上只是行政机关内部沟通的函件。而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政府督办令作为一个内部沟通用的函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的合法性,而县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并无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
 
对于我方的主张,法院方基本给予了认可,同时指出: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而县住建局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可以视为催告。但是县住建局在之前并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后也并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综上所述,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强拆违法!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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